股权转让时约定"无限期"竞业禁止,合理吗?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王某作为某技术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张某。协议约定王某承担"无限期"竞业禁止义务——即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无限期不得从事相竞争业务,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若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23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一家经营范围与老东家部分重合的科技公司。张某认为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起诉要求停止竞业、继续履行义务,并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法院怎么判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无限期"约定显失公平。 无限期限制王某的就业权,且未给予经济补偿,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应予调整。
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国《公司法》虽未对股东退出后的竞业禁止期限作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精神,将王某的竞业禁止期限调整为协议签订后两年(至2022年8月届满)。
违约无从谈起。 王某设立新公司发生在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之后,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两年期限内存在违约行为,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股权转让属平等商事主体交易,允许约定竞业禁止以保护企业商业利益,但并非可以无边界。司法既尊重契约自由,也会矫正显失公平的约定,兼顾企业利益、个人择业权利与市场创新活力。
企业在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注意明确约定:
合理的禁止期限(不宜无限期或"终身");
具体的业务范围;
明确的违约金标准;
是否支付补偿金等关键条款。
以免因约定不当引发争议,也避免相关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而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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