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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销售榜单实体牌匾的刑事责任

利刃 2026-10-07 11:42:59 0 12


文章: 制售假冒平台榜单牌匾的刑事责任界定

作者: 朱铁军、朱鹏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发表媒体: 人民法院报(2026年10月1日,第06版·刑事·行政)


本文围绕数字经济背景下,仿冒、销售"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必吃榜""黑珍珠"等榜单实体牌匾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展开论述,提出以下四个核心观点:

一、平台榜单牌匾所用商标标识属于第35类广告服务商标

平台权利人向榜单上榜商户颁发载有平台商标标识的实体牌匾,授权商户展示宣传,属于平台互联网推介的线下延伸。区分第35类(广告服务,"为他人推销")与第43类(餐饮住宿)的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在为他人推销还是在为自己推销。牌匾推介性质属于第35类广告服务商标。

二、制售假冒牌匾应定性为制造、销售商标标识行为

制售假冒牌匾行为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同种使用),也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仅限商品商标),而应定性为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理由包括:

  • 商户展示牌匾才实现商标与广告服务的结合,制售行为属于上游环节;

  • 广告服务商标不属于商品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适用于服务商标;

  • 制售行为更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商标印制"的定义,且从严惩处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服务商标应纳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保护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服务商标",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未明示列举。作者认为服务商标应当纳入该罪保护范围,理由包括:

  • 文义解释:第215条"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文义包容服务商标,且商标法规定商品与服务商标同等保护;

  • 立法原意:刑法修正案(十一)意在一体保护商品与服务商标,若排除服务商标将导致法律漏洞;

  • 刑事保护必要性:假冒牌匾是服务商标信誉的核心物理载体,制售行为危害性相当,应给予同等刑事评价。

四、制售假冒牌匾行为可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行为人未经许可伪造、擅自制造平台榜单牌匾,情节严重的,严重侵害平台权利人广告服务商标专用权,可以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买家商户展示假冒牌匾误导公众认为平台在为商户推销,符合广告服务商标使用范围,上游制售行为应予刑事处罚。


一句话概括: 本文主张将制售假冒平台榜单牌匾行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并论证了广告服务商标应纳入该罪保护范围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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