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准确理解新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两个重要修改

准确理解新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两个重要修改

利刃 2026-09-17 06:00:56 0 0

一、复制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后的再行利用

背景与修改内容:

  • 2020年修正前的《著作权法》将“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列为合理使用。

  • 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允许对上述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 2020年《著作权法》将“室外”二字删除,扩大了公共场所的范围,涵盖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所。

  • 《新解释》相应删除“室外”二字,并增加了但书:“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核心分析与解读:

  1. 合理使用的初衷: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如雕塑、建筑、绘画)已成为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且难以在临摹、拍摄前逐一获得许可。因此立法将其设为合理使用。

  2. 再行利用的边界:原司法解释允许“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新解释》新增的但书明确了“不得以相同方式”再行利用。这里的“相同方式”是指不得侵占著作权人的正常许可市场:

    • 对于雕塑、建筑等三维作品:不得重建、制作模型等立体方式再行利用(因为其正常利用方式主要是三维形式)。

    • 对于绘画、书法等平面作品:不得以照片、临摹件、印刷品、数字化传播、制作衍生品等方式再行利用。

  3. 与三步检验标准一致:该新增但书旨在确保再行利用不与作品正常利用冲突,不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权益。

  4. 实务冲突的解答:对于美术馆、展览馆禁止拍照的情况,作者指出合理使用是侵权抗辩而非请求权,参观者不能以著作权法为由强制要求馆方允许拍摄。馆方管理权的行使不受著作权法该条款的限制。


二、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的适当扩展

背景与修改内容:

  •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规定仅限于“报刊”之间。

  • 网络时代,大量网络媒体转载纸质报刊文章,但因不属于“报刊”,不适用法定许可,容易构成侵权。

  • 历史上,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报刊”扩大解释至网络媒体(2000年司法解释),但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采纳,导致司法解释被废止。原因是:网络转载对纸媒冲击巨大(无版面、页数限制,近乎同步且免费),且法定许可费落实率极低,变为事实上的“合理使用”。

  • 《新解释》第十七条对“转载”作出新解释:指“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核心分析与解读:

  1. 适用条件(严格限定):

    • 转载者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社、期刊社,不包括单纯网络媒体。

    • 必须先有纸质报刊的转载,再制作数字化版本;不允许仅有数字化版本而无纸质报刊转载。

    • 数字化版本必须在内容和版面格式上与纸质期刊保持一致。

  2.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报刊社自身的数字化版本”,相当于将纸质报刊的转载行为“延伸”到其官网提供同版电子版。这实际上保留了纸质转载固有的版面、页数和出版周期限制,对著作权人影响相对有限。

  3. 不适用范围:《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上述规定,仍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4. 立法考量:允许报刊社将已支付法定许可费的转载文章以原版电子形式在官网提供,是为了避免“开天窗”影响阅读体验,同时不显著扩大市场影响,是“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


总结

《新解释》的两个重要修改体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权利与促进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 第一部分:明确复制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后的再行利用不得侵占著作权人的正常许可市场,防止因室内场所扩大导致权利被过度侵蚀。

  • 第二部分:适度扩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至报刊社自身的原版数字化版本,但严格限制适用条件,避免网络媒体滥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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