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例
2017年3月,杨某与陈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偿还债务,但杨某在支付首期款5万元后,便未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在一次执行接待中,执行法官发现杨某的穿戴与其声称的“无收入来源”明显不符,当即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动态查控。
法院经调查发现,在执行期间,杨某名下多个账户资金流动频繁,自2019年1月至2024年2月,其账户总收入累计达950余万元。然而,杨某未向法院报告上述财产情况,也未偿还债务,反而将上述资金用于旅游、娱乐等消费。随后,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8月,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额履行了执行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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