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越南等外籍女子闪婚闪离骗婚的刑事判例
马某、闪某某、索某某、李某等人为牟取利益,组织多名外籍女子(另案处理)偷渡至中国境内;马某又伙同索某某、吕某某、李某、闪某某、丁某某、水某某、文某某通过虚构、隐瞒外籍女子身份信息等方式,介绍中国男子与外籍女子相亲,收取高额介绍费用。外籍女子与中国男子短暂生活后逃离。2024年1月至5月期间,共骗取15户中国家庭共计200余万元。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闪某某、索某某、李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索某某、吕某某、李某、闪某某、丁某某、水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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