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可以随便取吗
案情简介:
“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某,母亲名为张某。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某、张某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09年2月,吕某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此,吕某作为“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起诉燕山派出所,要求法院判决燕山派出所拒绝将其女姓名登记为“北雁云依”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法院以本案所涉法律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直到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取名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相关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写到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但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2015年4 月25日,法院认为吕某凭个人爱好为由将其女取姓“北雁”不属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判决驳回了吕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姓名不仅仅是一个称呼,它还是一种权利。姓名权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人格权,简单来说,姓名权就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种权利。一是命名权,命名权就是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各种活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姓名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利。三是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就是自然人享有更名的权利。
当然,所有的民事权利都不能滥用,姓名权也不例外。比如自然人虽然享有命名权,但不能随便命名,当然命笔名、艺名、别名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的解释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所以,姓氏是不能够随便取的。
PS:补充一下,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情形:
1、干涉:如干涉他人命名、使用姓名及更名。
2、盗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如国内的乔丹体育,未经球星乔丹许可,使用乔丹作为商标,这就是典型的盗用姓名侵权。
3、假冒:冒充他人从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著名的“齐玉玲案”,陈晓琪因中考落榜,冒名顶替齐玉玲入学接受教育,而使真正的齐玉玲丧失接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是典型的假冒姓名侵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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