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护性自由
近期有一系列性骚扰事件曝光,丑闻当事人有明星、有公知、有教授。2018年7月24日,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风等问题,近日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令人十分骇然,性骚扰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仅一线之隔,一个刑法专家却未能守住底线,致使大节不保。
性自由在刑法上称为性自主权,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
刑法上,凡是违背妇女(年满14周岁)的性自主权,与其性交(两性器官插入为既遂标准)称之为强奸。因幼女(不满14周岁)身心发育不成熟,其不能正确认识性自主权,且生殖器官未完全发育,故原则上凡与幼女发生性交(两性器官接触为既遂标准)皆以强奸论。
凡实施违背他人性自主权的非强奸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般这种行为会侵害他人性羞耻心。
凡对他人进行性暗示,干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言语或行为称之性骚扰。
为便于理解,特举以下几例:
1、神雕侠侣中,尹志平蒙上小龙女的眼睛,小龙女误以为尹志平为杨过,后双方发生性交。因尹志平冒充杨过与小龙女性交,已违背小龙女性自主权,故尹志平构成强奸罪。
2、妇女或者男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发生性交或非自然性交(如口交、肛交等)。因违背男子性自主权,不构成强奸,但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3、某教授多次给学生发送性暗示短信或荤段子,属于性骚扰,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性暗示不再停留于言语,而开始进行性举动,或者强制他人观看其性举动,或者强制他人性举动供其观看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是公法救济):
构成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定最高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构成性骚扰的,最高行政处罚为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无论男女,平时要有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对潜在性侵犯明确表达“不”的意思,不要委婉。
在遇到性侵犯时,主动保留证据,事后该报警报警,该曝光曝光,不要有心理负担。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对易实施性侵犯的行业设置行业禁止,比如禁止实施性侵犯的人进入教育行业。同时,社会舆论应严厉谴责加害人,但需注意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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