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
律师权利: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其他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PS:
法院调查取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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