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Jonty 2018-10-09 01:49:45 0 1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