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否可以被授予著作权,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只有人类创作者的贡献才能获得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不能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若某人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或作品中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不影响著作权保护资格,但申请人在申请著作权时须注明哪些部分由人工智能生成,并承认这些部分不受著作权保护。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含有自然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如果人工智能只是作为创作工具帮助创作者完成作品,且作品能够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和审美选择,那么该作品具有获得著作权的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
当然,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机构对何谓“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会有不同理解,例如,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报告》)在可版权性这一部分(Part 2:Copyrightability)同样认为,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缺乏足够的人类控制(sufficient human control)不受版权(英美法系国家将著作权称为版权)保护,但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可获得版权,比如,人类通过修改、编排或输入原创性表达(如上传手绘草图并指示AI修改)主导创作过程,则人类贡献部分可享有版权。
《报告》列举了3种典型的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场景,即仅输入提示词、输入原创性表达、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二次创作(如编排、修改),如上所述,对于后两者《报告》都认为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在输入原创性表达这一场景下,输出内容中可感知的人类表达部分受保护;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二次创作这一场景下,衍生作品的人类贡献部分可受保护,但保护范围不延伸至AI生成的原始内容。但对于仅输入提示词,《报告》则认为人类对创作过程的控制程度不足,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提示词等同于提供“创意”,“创意”本身是不受保护的(unprotectable idea),然而,对于这一点,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法律见解。
本文节选自《人民司法》杂志社李泊毅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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