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条件
结婚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结婚双方为异性,同性之间不可以结婚;
(二)结婚双方需要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需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需年满二十周岁;
(三)结婚双方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二是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四)结婚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二是患有重型精神病,已丧失正常人的认知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且该病尚未治愈的。
三是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非典”、麻风病、肺结核等。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患有这类指定传染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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