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一)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
(二)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非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一般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率的约定存在上限,具体规定如下: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年利率24%以下,即月息不超过二分,此时利息受法律强制保护。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年利率超过36%,即月息超过三分,此时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在24%至36%的部分认定为自然之债。
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出借人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此部分利息予以强制执行,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24%至36%部分的利息),不得再请求出借人返还。
注意:
1、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否则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不得超高年利率24%,经过复利计算的利息不得超过初始本金乘以借款期限乘以24%年利率的利息。
3、民间借贷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并存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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