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危害公共安全罪
10月28日,乘客与公交司机的一场争执使得公交车坠江,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联。若乘客与公交司机生还,则他们会因构成如下犯罪而被论处:
1、如果乘客攻击公交司机,干扰公交司机驾驶,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则乘客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乘客攻击公交司机以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则乘客构成劫持汽车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明:若乘客攻击公交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乘客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上述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3、如果乘客攻击公交司机,公交司机一怒之下故意让公交车坠江,则公交司机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上述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何谓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或弹药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常见的放火、失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司法解释对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做了一些列举,如:
①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②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③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④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⑤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⑥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⑦信访人员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⑧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不排除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对于近期媒体频繁报道的乘客干扰公交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最高院可以适时决定将此种行为纳入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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