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健全建工法治体系 公正化解工程纠纷——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建工解释二》的答记者问,该解释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起草背景与原则: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服务高质量发展、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方主体。
2、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否定中标前实质性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二条);因政策调整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起诉时不再仅因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一条)。
3、否定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各类资质借用协议无效(第三条);出借资质方主张借用费不予支持,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4、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修复费用等均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而直接主张修复费用不予支持(第十六条)。
5、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形处理:
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第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有效(第十二条);
未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公平原则计算(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移交施工资料(第十五条)。
6、固定总价合同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情势变更,人工费、材料费不予调整(第九条);未完工工程按比例法计算价款(第十条)。
7、促进工程款结算: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未约定审计的,不支持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结果应合理期限内出具(第十三条)。
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停工、窝工损失(第十七条);
折价协议需满足四项条件(第十八条);
转让优先受偿权需综合判断四要素(第十九条);
物上代位权延伸至保险金等替代价值(第二十条);
起算点可因协商变更或结算协议调整(第二十一条)。
9、代位权:拓宽至资质借用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第七条),并调整了“实际施工人”规则,不再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六条),即废止了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0、农民工工资保护:明确农民工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享有诉权,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需承担先行垫付、清偿责任(第八条)。
1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处理:发包人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否则不支持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第十六条)。
该解释旨在健全建工法治体系,公正化解工程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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