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人。
交警部门认为司机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而乘客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司机和乘客需承担同等责任。但法院认为司机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且司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乘客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司机,因此,法院认定司机承担70%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9万余元,并有权向乘客追偿由其承担的三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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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不存,何为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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