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骂人致人死亡或致人自杀,骂人者承担责任吗?

骂人致人死亡或致人自杀,骂人者承担责任吗?

利刃 2024-07-05 10:19:26 0 45

简单看一下以下2起案例:
1、不相识的于某和王某,因停车纠纷,王某屡次在于某家门口辱骂A,A在家中突发心脏病去世,法院认为
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女大学生程橙(化名)承租任某某房屋,因押金退还纠纷,房东辱骂女大学生,女大学生自杀身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任某某与程橙在协商退还租金及押金的过程中,对程橙进行辱骂和挖苦,给程橙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其言行违反公序良俗。虽然任某某对程橙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但在程橙反复提醒不要再对其进行刺激的情况下,任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注意、理性沟通,还在明知程橙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其与男友分手的情况下出言侮辱,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橙作为成年人,对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亦应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判任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4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4643元。

二审法院:房东辱骂房客程某的行为,给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存在过错。虽程某系服毒自杀,但房东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前,学界有人认为,辱骂他人一般不会致人死亡,之所以能把人气死,是由于该人存在其他疾病,所以疾病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原因,辱骂与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除非辱骂者明知他人有疾病仍进行辱骂而致人突发疾病死亡的,才会认为构成侵权。对于辱骂他人致使他人自杀的,也不认为构成因果关系,除非他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由是成年人因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被人辱骂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救济,而不是必须选择死亡,但是未成年人由于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被人辱骂后选择自杀的,辱骂者应承担责任。

现在,社会变了,法治也变了,原来强调不能根据道德裁判,法律与道德存在明显界限,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不宜管的太多,现在强调”如我在诉“,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越发模糊,不再纯理性、纯逻辑分析,更多考虑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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