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清奇的判决(超标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实质上是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机动车”的解释问题,关键在于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中的“机动车”认定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理解问题。
法官认为,实践中,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履职过程中为了厘清事故责任,准确确定赔偿比例,会对相关电动车的动力、质量等指标进行鉴定,对达到摩托车相关指标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并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要求确定电动车车主的事故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但这是一种事后审查,而且虽然对超标电动车实行类似摩托车的持证上路制度确有必要,但实践中交警部门并无要求此类超标电动车领取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具体规定,这一点与无证驾驶一般机动车驾驶人明明可以申办驾驶证和行驶证却怠于办理的情况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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