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种种证据,索赔人终于承认,案涉多幅作品并不是其自行创作,都是从案外人购买。而案外人则是通过从网络上搜集他人摄影作品在某省版权局办理作品登记,再将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出售给索赔人用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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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不存,何为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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