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故实际施工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等情形,其他承包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以及具体从事作业活动的班组、施工队和农民工等均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只能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对该观点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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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不存,何为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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