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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外孙过轻轨被夹,责任在谁?

利刃 2022-02-08 01:33:26 0 598

时间:2020年11月5日

地点: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路观音桥站

人物:老人陈某及其外孙、轨道交通公司

事件:老人陈某带外孙坐轻轨,由于外孙免票,故陈某在检票闸机刷了一张票,外孙先过去了,陈某随后过去,但在过闸机时,被闸机夹伤。

争议: 陈某认为轻轨的运营者——轨道交通公司,应该赔偿他全部损失;轨道交通公司认为陈某没有按照规则将儿童紧贴成人身前通过闸机,或者由成人抱起过闸机才导致被闸机夹伤,责任在陈某,不愿赔偿。

判决:法院依法判决轨道交通公司担责70%,乘客担责30%,轨道交通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理由:

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要看四大构成要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轨道交通公司的闸机将陈某夹伤,满足后三个要件,前一个要件是否满足要看轨道交通公司有无尽职履责。

依法,轨道交通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设备安全:应当保障闸机设备安全正常使用,并且充分考虑各种闸机通过情形;

2、提示义务:在明显的位置或通过音频、视频等方式告诉消费者通行规则,包括带小孩如何免票通过;

3、引导义务: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正确通过闸机;

4、救助义务: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送医疗机构进行救助。

法院基于轨道交通公司的闸机设置只考虑避免消费者逃票,而不考虑老年人行动不变,设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未尽到提示及引导义务,认定轨道交通公司承担70%的过错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未缩小与外孙的距离,应自负30%的过错责任。
Tips: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作为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属于不作为的过错责任,不属于过错推定,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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